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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06日
民主政治下的公民素质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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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的古典政治学中,曾就如何巩固民主政体做过深入的探讨。在美国的共和体制产生之前,一种被众多思想家所认同的观点就是:共和国的公民必须具备高度的美德,愿意为着共和国的存在做出必要的牺牲。同时,共和国也应该将培养和强化公民美德作为自身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一认识主要是来自于对历史经验的思考。在古代,许多民主政体都只能存在于小型社会之中,民主政治以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全面参与为特点。由于过分强调主权在民而缺乏合理的法律制衡,公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得不到有效的疏导,所以掌权的一方容易利用手中的资源和权力来剥夺或侵占另一方的利益。利益冲突使得众多共和国在成立不久就陷入内战和腐败,最终蜕化变质成君主专制制度或比这更坏的准法西斯体制。有见于公民个人的野心和冷漠常常导致共和国的毁灭,古典政治学特别强调忘我献身精神对于共和国存在的极端重要性。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强调的:共和国的原则就是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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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间来,在中国思想界,对民主与公民素质的关系问题,似乎也成为一种热门话题。与西方思想家的视角不是的是,中国的某些学者对民主政治下人民素质的关注并不是着眼于塑造与民主政治的内在精神相一致的公民美德,而是为着论证中国尚不具备实行民主政治服务的。从视角的不同,我们似乎可以看出这么一种危险的倾向,那就是学者的论证越深入,中国人的素质就越低下,以至于永远无法享受民主政治带给每一个中国人的利益了。而这,也正是我所担忧的!
对于这些以中国人的素质来论证民主不合国情的学者,我们至少应该承认在他们的观点包含着部分真理:即中国目前还不是一个民主社会,更谈不上是什么比资本主义民主更先进、更科学的民主了。这种直面现实的诚实和勇气还是应该得到我们的肯定和赞赏的。人贵有自知之明,知道自己身处的社会还是一个非民主的社会,这有助于我们认清现实,有的放矢,向着民主的方向前进。
然而,当他们似乎从中国目前的非民主性进而得出中国永远不宜实行民主制度——特别是以中国人民的素质来为这一结论辩护时,他们理论中的缺陷也是显著的。所以,这里我尽可能详细地阐述一下我个人对民主政治中个人素质问题的看法。
一.什么是民主
要搞清楚中国人是否应该实行民主,我们首先要知道民主是什么。在政治学里,民主指的是多数人统治的政治制度。那么什么是制度呢?简而言之,制度就是由各种相互关连的规则构成的系统,用以界定和规范社会成员的地位、权利义务、利益关系以及行为模式。比如,任何一个企业内部就是按照特定的制度框架来运作的,所有员工的行为都必须根据自己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业务要求遵循相应的规则,承担不同的任务,从而使全体成员的整体行为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要求,使企业得以正常地生存发展下去。政治制度就其本质而言,它与任何一种社会组织内部的制度并无不同。也是用来规范社会成员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不许做什么的。并伴有对具体行为过程和结果的奖惩规定。所以,判定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的性质和优劣,就是看它的宪法规定。因为公民的权利义务和权力机关的职责权限都是由宪法规定的。有什么样的宪法,就有什么的制度。
不同的政治制度,用以调节其成员利益要求的方式和规则也就不同。有的政治制度为着保证公共利益的平均分配而允许某个特定的个人拥有凌驾一切的特权,还有的政治制度则只允许少数成员享有充分的权利,内部经常进行利益的交换、结成利益同盟,为着维护彼此的共同利益而承担对社会的管理责任。这两种制度一种是君主制或独裁制,另一种是寡头制,它们都是古代社会最为流行的政治制度。其基本特点就是由单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垄断社会事务的管理权并从中获得最大收益,同时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往往得不到照顾,不享有任何政治权利,而只承担供养统治阶层的义务,以换取统治阶层在最低层次上的庇护。为这种制度进行辩护的当代理由就是“生存权是最大的人权。”
民主制度就其本质而言也是一种政治制度,就是说,它同样是由各种规则构成并对社会成员的利益进行分配和调节的系统。与上述两种制度不同的,它用以分配利益的方式是通过由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参与和决策来实现的,民主理论认为,既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需求,而且绝大部分需要都属于个人性的,不可能被外界事先获悉并予以满足,因此那种允许每个人经过参与来追求自身利益的分配方式是最有可能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由此可知,民主与其他制度的区别在于它的决策权是由全体公民共同分享的;它调节利益矛盾的方式乃是允许利益冲突的各方经由充分的辩论和讨价还价来求得彼此都能接受的结果。所以,民主政治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的参与性。脱离开大众的参与就根本不是民主——既使某种限制公民参与的制度可能被冠以具有XX特色的民主,它也依然不是民主。
我们只要承认民主是一种决策方式,这一方式是通过与某项议题有着利益关系的所有人的参与以达到产生出的政策不至于损害其中任何人切身利益的目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着手建立一套使所有人都能有效参与并保障其权利不被侵害的民主制度。所以,民主的创建实际上与经济发展水平无关,与一个社会如何认识和处理社会内部各成员的利益有关。这就好比中餐与西餐的区别并不在于材料的不同,而在于烹制方法的不同一样。所以,即使是中国人,掌握了标准的烹制方法也可以做得一手地道的法国大菜。既然中国人能学会外国的烹调手艺,那么理论上讲,他同样具备学习国外先进的决策方式的能力。
二.公民素质的构成要件
这里所谓的公民素质乃是一个社会的成员为了参与民主决策过程而应具备的精神要件。在我们知道了民主的性质、内涵及其作用后,我们就可以依照民主的特点和要求来认识与民主政治有关的公民素质问题。既然民主是一种规则体系,那么公民要参与民主、享受由民主决策而获得的利益,其前提就必然是愿意接受民主制度对其行为的约束和规范,并且愿意接受由民主决策过程所产生的各种结果——哪怕这结果不能完全满足自己的心愿或有损自己的利益。遵纪守法、自我约束可以说是公民素质的第一个要件,也是民主政治得以存续的第一个要件。
其次,公民参与决策的目的是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或集团利益的实现,因此,公民必须具备相应的认识能力,必须能够合理评判与自身利益有关的各项法规、政策、计划、方案的利弊得失,从各项选择中寻找最接近自己目的的方案,针对其缺陷提出修正办法,并使其具有相当程度的灵活性,以应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变化。所以,合理权衡自己行为的后果并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公民有效行使民主权利的智力要件。
第三,公民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贯穿着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交流、沟通、讨价还价,以求得各方利益的平衡满足。因此,对他人利益需求的敏感亦是公民在谋求自身利益过程中所不可或缺的能力。只有愿意承认不同利益存在的合理性,方能与人协商,通过交换利益而满足自身的需要。反之,如果缺乏对他人利益的认知和尊重,只为着自身利益的实现而强行索求,其结果不是导致自身目的的失败就是由协商沦落为抢劫。
第四,公民必得具备起码的公德意识,在必要时愿意为民主政治的存续做出一定程度的牺牲。比如,在选举时愿意抽出时间参加投票、平时愿意向相关部门反映自身或本地社区在施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以谋求解决之道;愿意服兵役或从事其他形式的社会服务工作等等。当然,在极端的情况下,为民主制度献出生命更是公民意识的突出表现。虽然我们不要求每个公民都具备这种高度的政治觉悟和牺牲精神,但这么一批中坚力量的存在是民主政治得以维持和发展的支柱。而且虽然我们无法事先辨别出这些人,但我们经由历史经验确信,他们确实存在于我们中间。在切身体验到民主价值的公民中间,总会有一群人愿意为了维护民主而奉献一切。这是我们对民主的持续存在怀有信心的一个重要因素。
有些人将民主素质与个人在人际交往中应遵循的礼仪要求混为一谈,认为民主素质表现在对他人的礼貌态度、言谈得体优雅、不说粗话脏话方面。这其实是对民主素质的一种误解。因为民主素质指的是个人有效参与民主生活、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综合能力和道德观念。由于民主要求大家共同就某项公共事务进行决策,社会成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必不可少。因此,民主素质里面确实包含了一些涉及人际交往方面的礼仪要求,但这些内容都是统属于公民素质这个大的范围内的,它只是公民在参与民主生活时的一项行为要求,并不构成评判公民是否具备民主素质的标准。脱离开公民的民主权利、脱离开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仅仅把礼仪要求作为公民享有民主权利的先决条件,这是舍本逐末的行为,亦是不懂民主的表现。
如果承认我上面关于民主素质的论述,那么我们不难理解,所谓的民主素质,其实就是一种按照合理的方式去做事的能力。他应该清楚自己行为的利弊得失,知道做事所应遵循的规则和必需的条件。同时,由于民主制度是一种合作机制,公民亦应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和谅解意识,愿意为了共同利益的实现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做出一定的让步与妥协。而这种理性行为和起码的公德意识是社会大多数成年人都具备的。也就是说,大多数社会成员实际上都具有参与民主的资格。正因为如此,任何一部民主的宪法——哪怕是做做样子的——都明文规定,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肤色、种族、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的限制。既然民主的法律不能以各人的文化水平和受教育程度来决定哪些人应该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哪些人只能享有部分的或完全不享有民主权利。那些以中国人的智商、学历甚至道德问题来拒绝给予中国人民普遍自由的民主权利的做法,不是太无视中国宪法的权威性了吗?人民的政治素质归根结底是一种实践能力,这种能力需要在亲身参与政治活动的过程中得到不断的培养和提高。刻薄地说,那种认为人民不具备参政素质就不该享有民主的观点,就跟说人还没有学会游泳就不该下水一样,只能证明他自己不具备合理思考问题和认识问题复杂性的能力。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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