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11月06日

    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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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古以来,自由就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崇高理想境界,而它在政治学中的意义更加重要。近代以来的政治学理论,主要就是围绕着自由的维护和实现这个主题展开的。因为,我们有必要讨论一下自由作为一种主要的政治价值在政治学中的定义、性质和价值等基本问题。

    一、自由观念的沿革

    自由(liberty或freedom)的含义总是和民主、平等、解放等联系在一起,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的生活方式和价值目标。正如恩格斯所言:“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社会文明的演进与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人类不断地超越现有的局限性、而达致一个更为自由的境界的过程。作为一种反映一定社会历史状况和文明进程的价值观念,自由同其他政治价值一样,有着十分丰富而复杂的内涵。而且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人们对自由的认识和理解也经历了一个历史性的探索过程。

    在西方,自由概念最早被用来表示原始社会中无任何羁束的自然状态,原始社会时期,人们除了需要应付自然界的挑战之外,还没有产生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人与人之间复杂的利益矛盾关系,他们还不知道什么是剥削和压迫,因此自由就是他们最自然的生活方式。在摩根索的《古代社会》、塔西佗的《历史》和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著作中,我们都可以领略到部落社会中人们对自然自由的充分享有和由衷热爱。

    随着私有制的形成和国家的产生,原始的自由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自由不再是、或已不主要是人的一种自然生存状态,而是人的一种社会地位的标志;自由所反映的已不再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更主要的是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奴隶社会中,对自由的理解总是同自由人与奴隶的区别相联系的。作一名自由人,不仅意味着不被他人所奴役并且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安排自己的生活,可以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行为并对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还意味着可以充分参与社会的各种公共活动、对社会的重大事项享有决策权。而奴隶则依附于主人,他的一切活动都受制于人,完全丧失了自主权,因而是不自由的。由此可见,人们对自由的认识和理解从一开始就是与政治、与社会公共事务直接联系在一起的,一个人的自由地位主要体现他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和对政治活动的参与方面。在古代,自由对于一个人而言,首先就是政治自由,是公民身份的象征。然而那时还没有与社会公共生活相脱离的纯粹个人自由的观念,这要到近代以后才逐渐产生并为社会所接受。

    在经历了中世纪对所谓异教徒的残酷迫害以及对独立的科学研究和思想活动的箝制之后,人们对自由的理解更加深入和全面。从十七世纪开始,自由主义开始在欧洲兴起并在思想领域占据统治地位。自由主义作为反对一切形式的专制主义的思想武器,从个人与社会的矛盾关系出发,首次将自由归结为与人的本质相联系的一种生存状态和生活方式,是人的生命活动和理性发展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因此自由对于一个人而言,是天赋的和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不能由某个组织或个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而任意赐予或剥夺。自由作为一个人生命活动最本质的体现,是全面的和多样性的,它不仅包括政治自由,而且包括人身自由、宗教***、思想自由以及经济自由等,在这些自由权利中,最主要的是政治自由,其他自由则是政治自由的延伸和扩展。自由主义的核心内容就是反对一切形式的专制统治,不仅反对个人或少数人的专制,而且也反对以多数人的名义而实行的专制统治;不仅反对对人身的限制,而且也反对对思想的禁锢。正是为了防止专制统治对个人自由的侵害,自由主义提出了分权制衡和法治的政治原则,从而奠定了现代代议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础。这是自由主义对于人类文明最重要的贡献。

    二、什么是政治自由

    自由总的说来是一个人在特定活动领域中的存在状态,反映出一个人适应环境和驾驭环境以实现自己目的的能力。根据自由在人的不同活动领域所表现出的特点,我们可以将自由分为政治自由、经济自由、思想自由和宗教***等。这里我们重点探讨政治自由的概念、基本特征及其与其他自由的关系等问题。

    关于什么是政治自由的问题,许多思想家和社会科学家都提出过自己的见解,有些人从参与的角度出发,将政治自由视为人们对选择自己的政府、对立法过程以及对行政控制的参与,是使公民的政治活动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这是从积极方面来理解政治自由的一种观点;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政治自由主要是一种防卫性或保护性的自由,是摆脱专制、免于国家压迫的自由。这种观点秉持一种传统的自由观,将自由理解为是个人拥有更多的选择空间,而不是更大的行动能力。

    我们认为,政治自由作为公民在参与政治事务、履行公民职责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必要条件,是肯定性自由与否定性自由、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统一。因此,单纯强调政治自由在某一方面的特质,都有可能失于偏颇。所以,我们对政治自由的定义如下:所谓政治自由,就是指公民作为社会的主人,在从事政治活动时所应享有的一切必要的权利和自由,概括起来说就是执政、参政和议政的权利和自由。政治自由的范围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弹劾及罢免权、言论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请愿示威自由及其他一切与之相关的权利和自由。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在政治生活中的实现,是全部自由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为其他方面的个人自由提供有力的保障。政治自由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首先,政治自由是一种公共权利。在古代,个人的一切都是附属于一个社会群体的,因而社会有权对一个人的生活方式、思想和信仰进行干涉。而近代以来,随着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立,某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务就被排除于社会干预的范围之外,而由私人自己来掌握。例如,宗教***在当代就是一种纯粹私人性质的自由权利。相比之下,政治自由则是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中的一个成员才能运用的自由,是公民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的体现。行使政治自由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充分有效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共善的实现。因此,无论公民的主观动机如何,一旦他具体行使某项自由权利,则在客观上必然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政治影响。自由是与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联系在一起的,政治自由的社会性和公共性要求当事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公民意识和政治素养,对自身行为的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和必要的责任感。否则,是无法利用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来实现和维护社会和自身的根本利益的。

    其次,政治自由集中反映了政府与公民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深刻体现出不同政治制度之间的本质区别。美国政治学家萨托利指出,政治自由并非主观自由,而是一种工具性的、关系中的自由,一方享有某种权利就必然要以其他方承担义务为条件。政治自由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意味着他享有充分的谋求自身正当权益和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权利;而对于政府而言,则意味着政府只有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的责任,而没有任意限制或侵害任何个人的正当利益的权力。政治自由只是人民的自由,而不是政府的自由。政府在民主制度下是没有任何实质性自由可言的,其权力必须由人民授予,其行使权力的范围和方法必须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人民的监督,领导者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对人民作出交代。总之,从原则上讲,在民主制度下,是人民有自由而政府无自由;在其他制度下,则往往是政府有自由而人民无自由。

    第三,政治自由在实现方式上是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统一。所谓消极自由,即个人在行使某种权利与自由方面不存在无理的限制;所谓积极自由,则是指个人在必要时拥有行使特定权利与自由的能力。两者既有区别,又有一定的联系。消极自由是一种客观自由,通过法律规定就可获得;而积极自由则是一种主观自由,它不仅依赖法律的规定,而且自身也必须具备某些条件方可落实。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关系上看,消极自由是积极自由的基础和条件,而积极自由则是消极自由的发展和目的。没有消极自由,任何自由都无从谈起,;没有积极自由,消极自由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任何一种政治自由权利都包含有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种成分。例如,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固然需要有法律的确认,但公民自身的素质对于他能否有效行使这种权利也至关重要。所以,正确把握政治自由在客观条件和主观能力方面的具体要求,是保证政治自由得以真实实现的重要因素。

    三、自由的价值

    从人类文明创生之始,自由就一直是人们所向往和追求的理想。多少年来,无数的仁人志士为了自由的理想而不断地奋起抗争,甚至以生命相殉;而那些有幸摆脱了专制暴政的人们,也无不以自己生长在一个自由的社会、自己是一个自由人而倍感自豪。然而,人类的社会实践表明,自由固然是人们所向往的崇高理想,但自由的代价也是十分高昂的。要想赢得自由已属不易,而保持自由更是十分的困难。种种内在或外部的因素都有可能在瞬间毁灭自由。自由的获得和维系需要社会普遍形成热爱自由的风气。一个长期处于专制统治之下,缺乏自由传统的社会是不可能真正理解自由的价值的,也就不可能为争取自由而作出必要的努力。今天,当社会进步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变得越加紧密的时候,当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已变得无孔不入,以致于有可能侵害到每个公民的自由权利的时候,我们更有必要对自由的价值有一个明晰的认识。所以,在这里我们简要谈一下自由价值的问题。

    自由的意义首先在于:它是人的本质属性,是一个人全面自我发展和获得应有的社会地位的第一个条件。有自由,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而丧失了自由,则意味着被剥夺了选择与自身价值相符合的生活方式和发展道路的一切机会和条件,而无法享有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尊严和价值。奴隶只是“会说话的牲口”,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因为奴隶没有自由。所以,一个人如果想要争得做人的权利,他就必须首先获得自由。尽管与一个有幸碰上好主人的奴隶相比,一个贫穷的自由人的境遇似乎是不值得羡慕的。但即使是这样,我们依然应选择自由而不是奴役。因为有了自由,我们就有了作为一个人所应具有的一切尊严、地位、无限广阔的发展空间以及自由选择生活道路的权利。而这一切是一个境遇再好的奴隶都无法享有的。自由不能保证我们的前途是一片光明,不能确保我们终生衣食无忧,但它却为我们提供了获得我们所需要的东西的一切机会和条件,使我们有资格、有权利凭借自己的努力去争取一种更加美好的生活,使我们免于卑屈地趋媚权势。正是从人的社会性和全面发展的角度考虑,我们才应该珍惜自己所拥有的自由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维护自由的存在。

    自由的价值还在于它是使个人摆脱无知状态与社会走向文明进步的必由之路。现代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指出:“主张个人自由的依据,主要在于承认所有的人对于实现其目的及福利所赖以为基础的众多因素,都存有不可避免的无知。” 也就是说,我们之所以需要自由,最切实的原因乃在于我们所处环境的复杂性和自身的不完善性,我们唯有正视自身的缺陷,才有可能超越这种缺陷,达致一个更高的境界。自由源于人的无知。虽然人类在长期的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知识,但从总体上而言,人类对外部世界的认识还依然处于极不完善的状态;就每个人而言,他所拥有的知识储备也无法保证他能顺利地解决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所有问题。而自由的意义恰恰在于帮助人们摆脱无知的状态,实现由无知向知的转换。自由意味着拥有选择的空间和纠错的权利,通过反复的试验和改错,人们就会对外部世界有更准确的了解,获得新的知识和新的适应外部环境的手段,从而更好地满足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而如果没有自由,一个人就将永远被外部环境所限制,无法超越出既定的局限,失去存在的意义和发展的动力;而一个社会如果限制其成员的个人自由,其意义也就相当于自我禁锢,必然要陷入停滞和落后。

    自由不仅是人类社会谋求自我存在、自我发展的途径,更是个人道德完善的基石。自由从表面意义上讲是一种生存状态和行动能力,而从更深层的意义上看则是一种精神和教养。它具体体现在一个人对他人正当意愿和利益的理解与尊重上,体现为自立自强的个性和恢宏谦和的气度上。一个真正自由的人必然是一个懂得节制和自律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由不仅是一种特殊的价值,而且是大多数道德价值的渊源和条件。也就是说,自由本身即含有道德因素,是最基本的善。我们不仅因为自由能给予我们以种种便利而追求自由,而且也因为自由使我们趋于道德上的完善和高尚而珍视自由的存在。而一个致力于提高全体社会成员道德品质的社会就必须尊崇自由的价值,为自由的全面实现提供条件,而不能试图通过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自由权利来完善公民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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