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02月12日

    律法与恩典的合二为一:读《罗马书》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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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
    2  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
    3  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麽。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
    4  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
    5  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
    6  你们纳粮,也为这缘故。因他们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这事。
    7  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

    在论坛上与人辩论上帝之道,经常看到有人引《罗马书》第十三章来否认神的道,甚至有些儒教徒引这一段来为孔孟的忠孝伦理所辩解。其实不仅反基督教的人士囿于自己的无知和偏见对于神在这一章的启示发生误解,从基督教诞生一直到宗教改革运动时期的许多神学家、释经家和君主也都对此做过错误的解释。直到宗教改革后期和宗教战争期间,这段话的完整意思才逐渐被人所了解。由此也可知神的奥义是何等的不易为人所领会。为了帮助对基督教感兴趣的人理解这段话的本意,我依照自己的理解写了这段释义。

    一、“在上有权柄的”是指谁?

    一个命令你上交五元钱充作所得税的政府一个在路上强迫你交出五元钱的盗匪,这二者的区别何在?前者是“在上有权柄的”,而后者只是非法的掠夺者。前者你对它承担了某项法律义务,而后者则是你可以选择服从也可以选择反抗的敌人。从这二者的区别可以看出,“在上有权柄的”并不是能够控制你行为、瓜分你某些利益的所有人,而是那些能够拿出说得过去的理由向你证明他的行为合法合理、连你自己也知道不服从就不对的人。只有这些合法的统治者和管理者才是保罗所指的“在上有权柄的”。

    为什么他们的身份和行为是合法的?因为他们的权柄来自于神,神使他们享有命令别人的权力。怎么能看出他们的权柄来自于神?首先,这些人的权力来自于民众的推举和神权的认可;其次,他们行使权力的方式符合神的目的和要求。《圣经》里有多处描绘犹太人拥立长老、长官和君主的过程。如果注意一下这些人获得权力的过程,就可知道,他们都不是按照自己的意思来强迫别人服从的,而是受众人推举并经过按立、膏立等正式仪式才成为掌权者的。只有走完这套公开程序才是“神设立的”掌权者,只有他们才有资格命令别人。在他们以外的人,是没有权利凭借武力来压服别人尊重并服从他们的。

    即使是权力来源合法的统治者,如果他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违背了上帝的旨意,那么上帝依然是可以废掉他另立新王的。这就是扫罗的命运。扫罗先是被上帝立为以色列的王,但在他背弃上帝的旨意后,上帝就另立了大卫为新王。


    从《圣经》给我们启示,我们可以知道:在《圣经》里隐含着对于某种统治合法性的确认。它决不认同那种以发号施令作为权力象征的观点,决不认同那些未经合法程序认可、仅仅凭借武力威慑就高高在上的“掌权者”。保罗在信奉基督之前是学养深厚的法利赛人,在他写这段话时,他是以犹太教传统中对于掌权者的传统认知来使用这个词的。强调基督徒应该自觉自愿地顺服那些合法的统治者,而不应该以各种方式和理由来规避外部法律对自身的合理管辖。


    犹太文化的这种政治观与希腊政治文化中关于权力合法性的正统观点不谋而合。而更意味深长的是,希腊政治文化也是以神而不是以人作为思考中心的。在希腊的政治文化中,合法的统治者分别是君主、贵族和以多数为代表的人民。这三类统治者取得权力和行使权力的方式也都不是以武力为基础。据亚历士多德《政治学》中记载,君主国的首任君主也是以军功和卓越的品德而被族人一致拥立为王的。希腊政治不承认以武力为基础的统治合法性。那些以暴力和欺骗手段来获得权力的人被称为“谮主”,认为他们对社会的统治是非法的、渎神的。所以推翻谮主统治的人都被当作英雄和恩人来崇拜。

    中国人在阅读保罗第十三章时,是站在一种与希腊和希伯来传统完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来理解这一告诫的。中国的政治文化传统中关于权力合法性的基础是成王败寇,谁有实力号令天下谁就是天命所归的真命天子。这种以结果来证明手段合理性的实用主义政治观导致的结果就是几乎所有的开国君主都是不择手段的,他们维护自身权力的方式方法也是毫无顾忌的。这种政治文化熏陶下的人,很容易就将保罗笔下的“在上有权柄的”人当成是泛指一切高高在上、发号施令的人,不太容易理解保罗是特指那些经过合法程序获得权力、并依照法定要求来履行自己职责的统治者和政府官员。对《罗马书》第13章第1节的误读不仅歪曲了保罗的本意,而且也对理解下面相关各节制造了困难。

    二、神设立权柄管辖众人的目的

    掌权者为神所设立。神为什么不使人各行其是、而是让他们分别服从于大大小小的掌权者?保罗指出,神这样安排乃是为了“对你有益”。掌权者是神的仆役,神使他们管理众人,是因为人不可能在一个无政府的状态下生活,这样不仅不方便,而且不安全。所以,神为保障人的利益,而设立了由各项规则体系构成的秩序。这些秩序使你能够井井有条地安排自己的生活、进行资源交换并与其他人进行友善的交往。为了使这些有益的秩序正常维持下去,就必须要有人维护和管理,并在某种程度上约束个人的行为、惩罚破坏秩序的人。这种为了公共利益而维护、管理公共秩序并对破坏秩序者进行惩罚和清除的职能就是掌权者应该履行的职责。

    既然神设立了一些人为了公众的利益来承担一定的社会管理工作,那么从中受益的公众也理所应当承担一些的义务。那就是服从管理并向管理者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报酬以支持他们专心从事自己的工作。保罗指出:“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这一节中,教导的核心是给人以他“当得的”。什么是“当得的”?就是一个人以其行为证明他配得某种回报。比如,一个完成了本职工作的工资配得工资、一个在自己岗位上表现优异的人配得表彰和升迁、一个故意杀人的人配得死刑。同样的,那些被神选立、忠实履行自己职责的掌权者就配得公众的服从、敬畏和报酬,公众对其表现出的服从、敬畏和自愿纳税就是合法的掌权者“所当得的”。而与“当得的”对应的就是“不当得的”。对于不当得的利益要求,众人是有权抗拒的。比如,拿不出合法证明就要求别人对他毕恭毕敬、俯首帖耳,这样的人是在要求一种“不当得的”东西。其他人尽管可以出于权宜之计而服从他,但也有权在条件允许时反抗他、推翻他。

    洛克《政府论》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即使贵为国王,只要他依仗暴力侵犯他人的权利,受害者就有权予以反抗。这种对人民反抗权的确认源于宗教改革时期新教改革家在面对天主教君主的宗教迫害时,从神学角度对武力抗暴行为的支持。他们坚持认为,暴政是异端邪说的一种,因此是对神创秩序的侵犯。它不是人民应当服从的政府,因为它不是保卫人民,反而以暴力方式迫使人民崇拜偶像。所以,反抗暴政不仅是人民的权利,更是神圣的宗教义务。这种反抗义务论的理论源头就是保罗的《罗马书》第十三章。所以,保罗的这段文字虽然表面上以基督徒的服务义务为中心内容,但由于保罗是站在被统治者的角度来论证自己的观点的,所以他在字里行间其实也隐含了对统治者身份和行为的要求。这些要求构成了服从得以成立的前提。当前提不存在时,服从就失去了意义。


    合法的掌权者由神所授命,履行神的使命、服务于公众的利益。“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可见,作官的本质上是扶善锄恶的力量。他是上帝的剑,用以伸冤的。所以,行善的人不仅无须惧怕作官的,反而应该尽自己的义务去配合他、支持他。给予合法掌权者应有的尊重与回报不应被单纯地被看作是对惩罚的畏惧,而应该将其视作一种出于良心的道德行为。因为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每个人的合作与互助,一个人如果能从自己生活的便利中感知到他人对自己的善意并能自觉自愿地予以回报,这样的人就是具有健全道德意识的善人。他的行为决不出于对外界强迫的消极顺从,而是出于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正当之事的自由意志和道德良知。神借着保罗的笔,让我们经由服从这件事,理解真正道德的精义。即凡事总应该出乎良心,本于上帝,总在任何时候做应做的事,承担起应尽的义务。唯自由才能课以责任,唯责任才有道德价值。保罗在这里所揭示的基督教道德理念是真正的道德,纯粹的道德,康德的道德哲学其实就是以哲学演绎的方式为由保罗揭示的基督教道德做论证。

    三、律法与恩典的合二为一


    《罗马书》第十三章是建构一个好社会的基础,因为一个良好的社会必须有赖于多数人的自律与合作。神在保罗的这封书信中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提出了要求,这些要求是不偏不倚、公平客观的。它既是神的律法,又是神的恩典。恩典不在律法之外,而在律法之内。践行律法的人就已经得到了恩典,而渴望神的恩典的人也不可妄求律法之外的恩典。“因信称义”的拯救之道不可成为藐视甚至废弃神律的借口。耶稣说,我来不是要废除律法和先知,而是要成全。耶稣是如何成全神的律法的呢?就是将律法之中的爱与恩典彰显给我们看。让我们知道这些律法不是神对人的重轭,而是神对人的扶助。所以,人既不可凭私意篡改神律,或者在这些轭上另行加上不应有的重负;更不应因为人自己的浅薄见识而轻视神的律法,以为恩典与自由只有在废弃神的律法后才能得到。耶稣说,“无论谁废除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这样教导人,他在天国中必称为最小的;但若有人遵行这些诫命,并且教导人遵行,他在天国中必称为大。”律法就是恩典,律法之外没有恩典,只有我行我素的放纵和自以为是的妄断。保罗的《罗马书》第十三章就是律法与恩典融合为一的典范。这一章所蕴含的真理真的是即使天地废去,它的一笔一画也不可废去。所以,信靠神、践行神的律法的人是真正有福的。在今世,他有神赐的真理和自由;在死后,他有与神同在的永恒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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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

  • 很棒!

    关于这方面的问题真的很多.
  • 谢冬云,过去一直不很理解“在上掌权者”,你说得非常好,谢谢!